5月1日起,支付宝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将成为呈堂证供

近些年来,陌涛也听说过很多类似只有聊天记录等问题涉及到案件纠纷。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2月26日公布的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<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>的决定》将于2020年5月1日起生效,决定进一步细化并扩大了电子数据的范围。意味着5月1日起,更多电子数据将可正式成为打官司的证据,也就是这类电子证据也能成为“呈堂证供”!

5月1日起,支付宝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将成为呈堂证供

电子数据种类

《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》第十四条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、电子文件:

  1. 网页、博客、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;
  2. 手机短信、电子邮件、即时通信、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;
  3. 用户注册信息、身份认证信息、电子交易记录、通信记录、登录日志等信息;
  4. 文档、图片、音频、视频、数字证书、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;
  5. 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、处理、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。

这就意味着,自5月1日起,上述电子数据均可以正式作为打官司的证据!

电子数据当证据有什么条件?

不过,使用电子数据当证据,也有不少需要注意的地方。

即将实施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,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,应当提供原件。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,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、识别的输出介质,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。比如微信记录能否作为呈堂证供,取决于两个前提。

  • 第一是要能够证明微信使用人就是当事人双方,因为微信并非实名制;
  • 第二要保证微信记录的完整性,因为微信证据为生活化的片段式记录,如果不完整可能导致断章取义,法庭也不会采纳。

一旦有金钱往来,微信记录必须保存原始记录,仅有截屏会无法证明真实性,转账记录、重要对话等要注意保留,不要随意删除。

  • 第一明确对方身份;
  • 第二明确用途,备注要注明转账用途;
  • 第三保留记录。

此外,还可以辅助电话录音、短信催款、借条明确等证据,形成相互补充印证的证据链条。

——律师张波

电子数据如何管理保存?

这里的学问就比较多了,由于各个APP的机制不同,备份方式也不同。后期陌涛也会与大家分享,如何备份电子设备的各种数据!

腾讯通讯类、阿里通讯类数据陌涛后期会出一批教程。

图片视频类

拍照、截图是我们经常作为“证据”的一个重要手段,但是很多人喜欢通过微信、QQ来发到电脑上。其实这样是不妥当的,由于现在的智能手机像素高,通过这样的传输渠道之后,会被压缩图片(不一定每次都勾选好发送原图),而视频更加,绝对会被压缩处理,而电子数据当证据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就是原件。这时候你需要一个安全可靠的云盘来进行同步。这里陌涛推荐:

  • 360安全云盘(和之前的免费360云盘不同),因为360安全云盘是属于企业级云盘,所以是收费的,最低档100元/年,它可以帮你实时同步你的各种数据。而且它是碎片化传输技术,比如一张照片,首先会打成数据碎片,然后再分别进行传输,最后到服务器再把照片拼起来,这样的传输技术就非常安全。
    官方地址 https://yunpan.360.cn/
  • 微软OneDrive网盘,它不会去检查你存储了什么,也就意味着它不会像百度网盘那样变成几秒钟的视频,并且OneDrive有个人保险库这样的功能,说明这是一个注重隐私的网盘,而且微软品牌信得过。虽然在网页版部分地区较卡,但是 Windows 10 自带的客户端以及安卓手机APP上,陌涛亲测上传下载满速!

这两款网盘陌涛都在用,有什么问题欢迎留言交流!

邮件类

如果你是企业用户,那么陌涛推荐你使用网易公正邮。

5月1日起,支付宝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将成为呈堂证供

不是所有邮件都可以呈堂证供,网易公正邮能够让电子邮件变“铁证”。电子邮件这种不以传统的通信(电报、书信)方式为基础的通信方式一旦发生纠纷,其是否具有证据效力、是否能在诉讼中被采纳,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。网易公正邮在电子邮件收发的瞬间备份,一形成即有法律效力,享受高达99.999%的金融级加密存储,杜绝篡改,原始数据对接全国公证处,快速出证。如果您的客户出尔反尔、拖欠货款;如果您的创意经常被剽窃、盗用;如果您的电子邮件关系多方利益……网易公正邮将成为您日后维权的有力证据!

《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》相关内容

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,应当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断:

(一)电子数据的生成、存储、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、软件环境是否完整、可靠;

(二)电子数据的生成、存储、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、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,或者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对电子数据的生成、存储、传输是否有影响;

(三)电子数据的生成、存储、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、软件环境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、核查手段;

(四)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、传输、提取,保存、传输、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;

(五)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;

(六)保存、传输、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;

(七)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。

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,可以通过鉴定或者勘验等方法,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。

第九十四条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,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,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:

(一)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;

(二)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;

(三)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;

(四)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;

(五)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、传输、提取的。

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,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,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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